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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4条毛巾要赔一万二小店老板上诉-【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8:40:23 阅读: 来源:小夜灯厂家

红网时刻6月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斌)长沙市民方女士,与丈夫在桂花坪街道某小区内开了一家超市。两人进了一批洁丽雅毛巾,才卖出4条,就接到了厂方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洁丽雅公司”)的诉讼状。洁丽雅公司以方女士所卖毛巾涉嫌假冒为由,索赔3万元。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方女士需向原告赔偿1.2万元。方女士不服。她说自己是从红星涟源的一家毛巾店进的货,毛巾店说是“厂家直销”,她并不知道这是假冒产品。

方女士的丈夫,于5月29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时,原告方提供的起诉书显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原系“洁丽雅”文字、字母及图形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等第24类商品上。2017年7月27日,原告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取证,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处购买了标有“洁丽雅”字样的毛巾两条,并当场取得了超市电脑小票原件一张。被告系居民集中居住区连锁购物超市,其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给原告商誉和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原告方向被告方索赔3万元,被告方应停止侵权。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考虑到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00元。

但方女士认为,超市是红星涟源的一家毛巾店进的货,毛巾店说是厂家直销,而且销售清单上也写明了“厂家直销”,“为什么要我们赔偿”?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说,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被告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毛巾的合法来源的话,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曹远泽分析,单从方女士提供的《销售清单》来看,店里销售的洁丽雅毛巾和《销售清单》上的毛巾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就是同一批毛巾,这一事实无法确认,因此,店主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目前,方女士夫妻正在继续寻找证据。6月1日,记者联系了原告方授权的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说,此案主要是方女士的超市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当记者问李先生为何不起诉毛巾批发店铺,李先生说,将通过起诉零售店,一级级反溯来源,他们之前也在高桥大市场附近打过假,也起诉了一些商家。

“当事人态度好,权利人可以做出让步,当事人也可以自己找到上一家找办法。”李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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