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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去留

发布时间:2020-03-26 15:14:05 阅读: 来源:小夜灯厂家

存贷比的引入有特定历史条件

《21世纪》:为什么我国会制定银行存贷比上限?银行存贷比上限是如何起到监管作用的?

巴曙松: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引入有着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中国银行业1995年引入存贷比,是与当时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75%存贷比限制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规定实施的,当时的政策偏好之一是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在全面实施存贷比指标约束之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当时采取存贷比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在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时,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存贷比确实可以作为衡量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除存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存贷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会越来越低。

黄金老:存贷比上限监管起两个作用,一是通过控制贷款,调控货币供应量,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二是通过控制贷款,保证商业银行流动性,发挥微观银行监管作用。

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得好不好,要看贷款余额与货币供应量的对应关系。1978-1992年,人民币贷款余额与M2之比都在100%以上,此后逐渐下降,2005-2011年稳定在65%左右。这表明,人民币贷款已由货币供应量的绝对生成渠道,降为最主要生成渠道,再降为主要渠道。不过,央行在2007年和2009年至今恢复了贷款限额控制,直接对贷款规模进行数量管制,比存贷比上限监管作用直接得多。同样的作用机制,理论上看,有威力更大的贷款限额控制就可以了。只是各银行的存款吸取能力不等,有些银行有“额度”而无“存款”,受制于存贷比上限监管,也放不了贷款。实践中,贷款限额控制和存贷比上限监管采取孰低原则,发挥更严的紧缩作用。

存贷比上限监管保证流动性的微观监管作用,源于企业财务分析上的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理念。实行存贷比上限监管,防止单一商业银行超量放贷,少放中长期贷款,多摆布央票、国债、在央行存款、库存现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者促使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特别是稳定的核心存款。不过,由于分子、分母都在变动,存贷比高低与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弱强不呈一种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引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新指标来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过我预测,这两个新指标应用前景也不乐观,且不说银行和监管部门执行起来十分费力(高度依赖于IT),主要问题在于它仍是一个跨越银行资产和负债两方的比率,此动彼也动。对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三个衡量企业流动性的指标,企业会计界孜孜研究百余年,都没有求出一个清晰的指标值,原因在此。现在企业财务会计分析中,一般多采用一定时间内应付短期负债比例和可动用现金量来衡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稳健程度。我相信,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也只能朝这个方向走,一个指标只能针对资产负债表一方,比如,负债中的核心存款占比,资产中的现金资产占比。中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90%以上都是存款,负债的稳定性强。这两年特别受推崇的美国富国银行,其存款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也就75%左右。单一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以及系统性的银行流动性危机,仰赖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支撑。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多年来都在10%以上,冻结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多。古往今来,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很少是因为贷款发放过量所致,多是因为金融市场投资瞬间巨亏来不及补充资金来源。

“存贷比”面临的挑战

《21世纪》:在当前的宏观和政策环境下,存贷比监管指标还适用吗?它面临着哪些新的挑战?

黄金老:存贷比上限监管生于紧缩性的宏观调控之时。存贷比上限监管推出以来,市场上长期感觉不到它的存在。1995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93.8%,2003年降至76.4%。也即前9年,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比是超过75%的。其时中央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银行惜贷。1998-2006年,CPI仅2003年达到3.2%,其间有四年是通货紧缩。商业银行实际新增贷款量仅2003年较央行新增贷款指导性参考量高出较多,其余年份基本持平。

2004-2009年,存贷比远在上限之下,不需去监控。1996年及之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一直是贷差,要多放贷款就得向中央银行借款,央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往往是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的2-3倍以上。在我国成为净出口国家三年之后的1997年,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变成存差,当年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贷款1.10倍,2008年达到10.90倍,2009年尽管商业银行敞开放款仍达12.54倍,2012年进一步提高到16.56倍。商业银行存款太多,远离上限,存贷比上限监管形同虚设。

2010年开始,尽管商业银行体系存款仍然巨额富余,但法定准备金率越提越高,2011年达到创纪录的21%,银行资金趋紧,存贷比的紧缩作用显现。两家大型银行不得高于62%,其它所有银行的存贷比不得高于75%,存贷比指标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促使商业银行放贷能力持续紧张。

巴曙松:存贷比约束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实际上制约了银行间市场上相对宽松的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所以目前一方面银行间市场的利率保持低位,另一方面企业融资成本依然居高不下。

在实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践中,存贷比监管越来越显示出较大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惯性地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以争取“多存多贷”的业务机会,扭曲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商业银行之间也容易引发揽储大战。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

二是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存贷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是这一指标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逼近存贷比的75%限制,必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多种逃避管制的措施,这些措施目前可能占整个银行业务的比重不大,但是如果相关约束指标不改变,未来趋势会明显提高,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指标的一个扭曲,会导致传统的金融统计分析失真,例如存贷款数据在月末季末的大起大落。

淡化“存贷比”?

《21世纪》:目前是否应该放松或者废止银行存贷比上限?对于银行的监管有什么政策建议?

巴曙松: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淡化存贷比监管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监管现状考察,淡化存贷比监管是可行的。第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增加,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理财产品等的发行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第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已日趋完善,更为科学的监管指标可以很好地替代存贷比指标。如果继续坚持运用存贷比指标,在许多时候不仅不能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反而可能会与其他监管指标形成冲突。第三,存贷比的实际风险监测效果明显降低,尽管存贷比限制是目前依然有效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但从监管实际情况看,监管部门对存贷比的控制往往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即使阶段性出现突破存贷比指标的银行也并没有出现显著的风险状况。

短期来看,对存贷比的分子分母的调整,可以应付短期内的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要求,但是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较大,人为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其次,这种被动的调整,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同样也会导致新的监管套利,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巴塞尔协议三中的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其次将存贷比转为监测指标。

进入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投放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其中存贷比就是一个十分直接的限制因素。以2012年2月整个银行业存贷款的余额测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最高,不少已接近或者突破75%的存贷比监管红线,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整体略低,一些专注于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存贷比相对较低。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同业占比高,如果将不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净额纳入存款的计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将下降到65%左右,工农中建交等五大行的存贷比则将下降到60%左右,这在短期内有利于缓解存贷比对银行正常进行信贷投放的不合理约束,同时无需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实际上与一般性的企业存款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鼓励商业银行更多尝试发债等融资形式等来化解短期内的存贷比约束。

从长期来看,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将存贷比指标从严格的监管指标转变为监测性的观察指标。

“存贷比”去留

黄金老:存贷比上限监管,宏观调控作用明显,但现在受到贷款限额的替代。高额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形成替代。不过,贷款限额控制,终究是个阶段性工具,随着巨额顺差的减少,宜早取消。高额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是巨大的成本压力,也不宜持续。当前,应该加快终止贷款限额控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保留存贷比上限监管手段。存贷比上限监管,微观保证流动性作用偏弱,不是一个好指标,至多只能作为一个观测指标。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设计,在世界范围内都需要再认真的研究。可以肯定的是,即便设计了一个指标,也很难定出一个明晰的数值来。否则,就是人类会计历史上的重大飞跃。

认可了存贷比上限监管的主要作用在于宏观调控,就不能把上限值定死。宏观调控,有时宜紧,有时应松,单定一个确定的值,有时候只能是松,有时候只能是紧。正如,我们不能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量事先确定一样,更不能把这个值写进法律。所以,需要从《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剔除具体的存贷比上限监管数值。只保留这一工具,留待央行相机决策。当前,出口增速迅速下降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迅速减弱,顺差减少,外汇储备增长步入常态, 外汇占款不再能“供应”大量货币。2012年6月末,贷款同比增长15.9%,存款同比增长13.2%,存款增长率低于贷款增长率。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下,如果设定一个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贷款每次转手都会有较大的漏损,再加上“三法一指引”对贷款受托支付的要求,这些政策都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不足。所以,很多人担心,按照现在外汇占款增长趋缓甚至减少的趋势,中国银行业有可能逐步逼近贷差的状态。因此,存贷比上限由75%下移,是必须的。短期内不能修法,可以通过调整存、贷款的概念来变通,以为权宜之计。

此外,也不需要追求精细化管理。宏观上的东西,市场经济下的运行,从来都是以大致为目标。当前,为防止商业银行月末、季末存款冲高,搞存贷比日均监管、每日监管,必要性较小。美国商业银行为少缴存款保险费、少缴法定准备金,反而会在月末、季末竭力压低存款。解决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冲高问题,要靠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M2就是时点指标,宏观调控上从未有过日均、月均M2的概念。日均存贷比监管的要求,甚至追求每日存贷比监管,几乎无法实施,任何一家银行都不能保证每日存贷比不突破。如果这样实施,各家银行就得留出更多的“监管余量”,无异于采取紧缩政策,与稳增长相悖。

《21世纪》:请结合存贷比的问题,分析一下未来一段时间,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与走向?

黄金老: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势必遇到四大挑战:经济中期减速、融资渠道多元化、全社会金融创新力增强和货币供应的主渠道(外汇占款)式微。这四大挑战,看似复杂,却是发达国家共同的经历。货币的本质是拥有至高的流动性,任何具有高流动性的交易媒介都具有全部或部分货币属性。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流通,无形中挤压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同样地,信用证做质押,也是对央行货币的一种替代,等等。这些问题所有实行信用货币的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会碰到,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指标被放弃。1990年代初,陈岱孙老先生主编的《国际金融学说史》详细地记述了这一过程。我国的货币数量控制手段,也必将不得不让位于价格手段。贷款限额、窗口指导、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等我国现行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控制的都是“信贷”数量,而非“货币”数量。“信贷”数量与“货币”数量之间的关系正日益弱化,或者至今我们没有找到两者的大致恒定的数量关系。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未来不长时间内我国只应该存在利率这一种主导的货币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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